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978号
安徽大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玉莲诉被告安徽大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大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玉莲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8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安徽大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