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95号
马胜:
我院受理的原告陶明诉被告马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马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陶明油漆工程款76500元,并自2020年1月6日始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马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