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40号
汪腊狗:
本院受理王永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腊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永东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18万元借款利息为2700元;自2015年3月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王永东预交),由被告汪腊狗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22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