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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440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6-28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皖0221民初440号

汪腊狗:

本院受理王永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腊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永东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18万元借款利息为2700元;自2015年3月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王永东预交),由被告汪腊狗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22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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