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38号
陈慧凤:
本院受理原告杜庆寨、叶爱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慧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杜庆寨、叶爱梅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8月19日起、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日止)及律师费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3元(原告杜庆寨、叶爱梅预交),由被告陈慧凤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28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