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64号
魏明辉、李新香: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明辉、李新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6581.28元、利息1316.00元、罚息12610.27元、复利1040.60元,共计人民币31548.15元,并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16581.2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316.00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豫MB4433,车架号LMVAFLEC2DA028974)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魏明辉、李新香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8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