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668号
夏阳: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夏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2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元(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夏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强云
电 话:0553--881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