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胡余建、王泉、宾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胡余建、王泉、宾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2020)皖02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将(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74号判决书指令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