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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821号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0-07-3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2020)0221民初821

鲁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陶鲁华的财产在人民币77933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

前项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

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期限一年,逾期需要继续保全的,须在保全到期日前30日内申请续冻。

案件申请费775元由申请人李世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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