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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021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8-03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1021

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环宇木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环宇木业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5500元及违约金13100元,共计78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被告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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