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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365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8-25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1365

江苏九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丁嘉惠: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沃达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九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丁嘉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九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丁嘉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沃达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货款31384元,并自20197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江苏九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丁嘉惠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2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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