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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是不当得利还是合伙纠纷?

日期:2020-11-27    作者:张道辉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 2019914日,某公司吴某给了一件加工产品的活(即业务),给我和张某做,我出资,张某出力,产品所需购买的材料的供应商(圣元管道)也是吴某给我和张某介绍的,由张某和供应商联系,后给我出具报价单10700元,优惠后10000元整,我当天转了10000元给供应商,卖家发货,我收货时发现缺货,未按报价单发货。事后了解到,这批产品所需要的材料(不包含八套成品)吴某已经和某某管道谈好价格(5000元左右)。我和供应商联系,供应商称:在发货前退了部分材料(价值5000元整)款给张某,我也从张某手机账单上看到了这笔退款,但张某拒不承认。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5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91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们没有合伙合同做这一业务,该业务所有费用都是由陈某收支。陈某主张要5000元退款,该款与此业务无关,也不是供应商给我的回扣,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给我的回扣,此款是之前我与供应商有合作,至今仍有合作,与陈某没有关系。

【审理】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张某系舅表亲。吴某将自己为(双方均称:科达虎渡公司)加工的某一产品,让给张某做,张某称没有资金,陈某得知,称自己有资金想做,张某表示可利用自己的技术来帮助陈某做。于是,张某与吴某已联系的供应商(双方均称:元圣管道公司)进行了联系,并认为吴某事先所写的采购清单上的材料不够,则重新写了一份采购材料清单,经陈某确认后,由张某通过手机发给了元圣管道销售人员即供应商,供应商对清单进行了报价为10676元,最后双方确认10000元成交,陈某则于2019914132650秒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给供应商,供应商于20199141327分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5000元。加工所需的材料,均由陈某购买,最后加工的产品出售后所得货款由陈某结算,盈亏均归陈某。

另查,陈某称,供应商没有按上述清单供货,并提供了与供应商聊天记录,其供货商(聊天)称:上面的材料单,不是最后成交的单子;张某提供的清单全供货了;价格也是张某让其多写了,并退钱给张某了,多少记不清;同时称,生意是与张某“谈的”,退钱给张某,是我愿意给的,与陈某无关。

【一审裁判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案由系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个人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共同劳动、共担风险。本案陈某出资购买原材料,产品出售后的盈亏均归陈某(享有与承担),双方之间不存在共担风险,张某是利用自己的技术帮助陈某完成了产品生产,陈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某应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陈某认为,卖家(供货商)未按报价单发货,缺货,供应商汇给张某的5000元,应是退的货款,该款属不当得利,应支付给其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该规定,陈某应提供证据证明,供货商汇给张某的5000元,是张某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即因缺货而退的款,为此,陈某虽然提供了与供货商的聊天记录和供货商汇给张某的汇款凭证,但供货商称此款是其愿意给张某的,与其无关,汇款凭证也只能证明供货商与张某之间有经济来往,并不能证明该5000元就是因缺货而退的货款,为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是,本次向供货商购买材料,陈某(或张某)与供货商之间形成是买卖合同关系,若陈某认为供货商未按其确认购货清单发货而缺货,则可向其主张退(缺货的部分)货款或补货等权利,这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畴,可另行主张。

综上,陈某要求张某向其支付不当得利5000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诉理由及抗辩意见】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立即支付购买材料的退款5000元整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11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在20194月中旬委托张某向圣元管道购买一批加工材料,张某给我的材料单优惠后一万元整,我收货时发现材料不全,后经过供货商元圣管道了解,材料发货之前张某退了部分材料,退了张某五千元整,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我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现在我已经有了新的证据,所以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路桥公司辩称,1、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张某责任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其再行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张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恒定,赔偿损失是以弥补损失为前提,本案上诉人再行主张赔偿,已超出其实际损失;3、本案作为侵权纠纷,我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张某受害的后果是其自身及另一事故责任人所造成,与我司无因果关系。综上,张某不能再因本案取得其他赔偿。

张某辩称:我和陈某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做这批加工产品纯粹是帮忙,没有任何好处。某某管道的退款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从本案双方诉辨意见及查明事实来看,双方并非合伙关系。从陈某起诉张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来看,本案案由宜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但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来看,陈某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对此已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陈某如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索引】

一审:2020)皖0221民初1533

二审:(2020)皖02民终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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