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湾 沚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执2137号
姚明权:
你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2928号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负担本案受理费7262元、执行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县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031999967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黄腊梅
联系电话:0553-881141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