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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死亡赔偿金能否被执行?

日期:2010-10-26    作者:芜湖县法院 胡海珍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情]唐某某生前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塑料厂,因资金缺乏便以个人名义向吴某某等借款3万元,然而借款后不久的2009年6月,唐某某因交通事故而去世。吴某某等为了追要债务,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以唐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
法院判令唐某某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归还债权人,对于债权债务双方均无异议,判决也亦已生效,法院的判决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也因此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死亡赔偿金。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唐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死者唐某某因交通事故而获赔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是执行的关键。
[评析]法律规定,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依法可获得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成为该案执行标的能否实现的前提。这里需要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经济赔偿,属于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继承人依法继承,则理应承担起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也自然能够成为执行标的;其二是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生命健康权遭受侵犯而产生的经济赔偿,但这种赔偿是发生在公民死亡后,从时间的角度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因死亡而消灭,不可能获得任何的经济赔偿和相关利益,死亡赔偿金也自然不能转化成死者遗留财产。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其权利所有人应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故此时死亡赔偿金不能被继承。鉴于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可做如下阐述: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因侵权死亡而获得的经济赔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遗留财产,所以死者家属能够依法继承。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属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债权人以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遗产被他人继承,则继承人应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责任,除非继承人申明放弃继承权或继承遗产,债权人可以此申请法院执行死亡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死亡时个人合法财产,即不属于遗产。生命权是人身权最基本的价值体现,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因侵权造成他人死亡的,除法律规定以外,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所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补偿。公民因死亡而损失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亦随之消失,故死者从客观上、法律上都不可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死亡赔偿金是直接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就其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能作为公民生前个人合法财产来依法继承,应是一种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依据《继承法》第3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死亡赔偿金按《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性质有所转变,其并不属于死者遗产,所以申请人以死亡赔偿金申请法院执行,于法无据,也不符合相关立法的有关精神。
综上所述,侵害他人生命致使他人死亡,不仅被害人的生命受到了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这就给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了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精神抚慰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这笔死亡赔偿金不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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