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子女抚养费 释法明理促执行

日期:2018-06-22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应尽的义务,但是芜湖县的张某某却因与申请执行人郑某离婚而心生抵触情绪,拒付孩子每个月的抚养费。日前,芜湖县法院顺利执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郑某最终拿到了全部执行款。

张某某与郑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张某某起诉至芜湖县法院,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郑某抚养,张某某每月负担500元的抚养费。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却拒不支付抚养费。因此,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张某某联系,但张某某表示郑某一直不让她看孩子,而且自己的身体也不好,收入比较低,所以才产生对抗情绪,不愿意履行。执行法官遂与郑某沟通,而郑某却表示不是自己不愿意让张某看孩子,而是张某自离婚后就对孩子不闻不问,完全就是一副不想管孩子的的态度。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从亲情和法理方面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其如果一直拒不履行的话,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仅自己生活会处处受限,对小孩将来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张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担负起母亲的抚养职责,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张某某依约向郑某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双方关系也得到进一步缓和,案件顺利执结。(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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