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湾沚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部分海事执法人员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公益诉讼起诉人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未全面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0年4月以来,多条船舶在不具备航行条件的情况下,驶入青弋江湾沚区(原芜湖县)境内停泊并违法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影响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了水污染。湾沚区检察院依法对其发出检察建议,经过两个月履职期限,被告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湾沚区检察院向湾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芜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继续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
被告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辩称,没有违法履职或者行政不作为,本案也没有达到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害的程度。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表示,对于检察建议书提出的意见积极履职,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打击辖区内通航水域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践行“让航行更安全、让水域更清洁”的工作目标,确保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环保、平稳、有序。
该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