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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41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日期:2021-04-15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1419号

陶征有、余锦荣:

我院受理原告陈木兰诉被告陶征有、余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木兰起诉:

1、判决被告陶征有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2、判决被告余锦荣对4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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