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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执恢11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告

日期:2021-05-10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21执恢113

蒋华茂、曹小姣、朱友香、蒋亮:

你与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0221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4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4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85000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2365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42330367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许旻

联系电话:18900537882

邮政编码: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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