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备材料,但起诉状的规范书写对于部分当事人而言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拦路虎,尤其是基层法庭面向农村居民群体,诉状书写不规范的情况更是常见。
5月13日,一位当事人来到湾沚区法院陶辛法庭递交民事诉状,当得知递交的诉状不规范时,这位当事人显得有些焦急。徐庭长在和当事人就案件情况进行耐心沟通后,对于诉状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这也让原本愁眉不展的当事人面露喜色。此类“小事”在陶辛法庭随处可见,但这些“小事”对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却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湾沚区法院干警始终将司法为民牢记于心,落实到日常的点滴工作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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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