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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获刑!法官提醒:KTV服务莫违法!

日期:2021-10-26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法院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系芜湖市湾沚区皇庭汇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占股 7%,担任该公司营销组 D 组组长,负责 D 组“促销员”入职、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D 组“促销员”以从事陪顾客喝酒、唱歌的有偿陪侍行为获取相应服务费用。2020 4月至 202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汪某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上述未成年人担任“促销员”,进入其管理的 D 组进行有偿陪酒、陪唱服务。汪某某等人在皇庭汇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工作共计 80 余场,获取服务费 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 5000 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杨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院在行动】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不成熟的弱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将未成年人变成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这一行为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性质恶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湾沚区法院将继续优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方式,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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