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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网络炒卖虚拟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双双获刑!

日期:2021-11-25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简介:

2021226日至27日,被害人汪某某在湾区家中,被冒充为“京东”客服的人员,以需要将“学生贷”清零为由,让被害人汪某某将名下银行卡余额及申请的贷款均转至安全账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某793521元。此款转出后,直接或陆续经过多人账户流转至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操控的相关银行账户内,再转移到下游变现。

202010月至2021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自学所谓虚拟币交易知识,为达到非法牟利目的,事先用POS机刷卡套现作为本金,在虚拟币平台将本金转化成USDT,使用微信、蝙蝠等聊天软件或直接在平台上在线联系上游人员,线上通过虚拟币平台进行交易。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上游资金系赃款且自己银行卡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询、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通过不断变更自己及其丈夫高某某共计数十张银行卡的方式,在平台的线上或线下收赃,通过“钱”转“币”、“币”转“钱”的明显异常的循环交易方式,即“高卖”自己的USDT给上游犯罪分子换取赃款,再用赃款“低买”下游同行USDT,顺利实现赃款转移,并牟取差价。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实施前述行为且银行卡被冻结、止付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银行卡给被告人赵某某用于转移赃款。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本人及被告人高某某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13585710.26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部分银行卡涉案金额为8937656.26元。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涉案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均系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部分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某某、高某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利益而受不法分子蛊惑蒙蔽,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合法凭证的各类赃物,或帮助洗“黑钱”,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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