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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湾沚区法院首例新型毒品案宣判

日期:2021-12-08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胡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用于自吸和对外贩卖。202171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梅某某(另案处理)的居间介绍,与梅某某微信约定交易事项并通过支付宝收取翟某200元后,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2毫升电子烟油使用纸盒包装后,通过出租车司机从宣城市运输至芜湖市湾区,贩卖给吸毒人员翟某。

20215月,被告人胡某通过梅某某的居间介绍,花费100元从微信昵称为KK的人员处购买了1.6毫升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用于自吸,因吸食后有不适感受,遂未再次吸食。梅某某得知被告人胡某所购买的电子烟油未全部吸食完,遂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胡某约定将该剩下的电子烟油以500元的价格对外贩卖,并承诺收款后将给被告人胡某发一个红包。2021810日,梅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奚某某转账500元。次日,被告人胡某将0.8138克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通过顺丰快递运输至芜湖市湾区。梅某某收到快递后,将该电子烟油贩卖给奚某某。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贩卖毒品,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某某、胡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什么是“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是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其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20217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类增补目录》,正式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法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不是烟,而是新型毒品,亦被称为“第三代毒品”。该类毒品因具有比天然大麻更容易上瘾、价格低廉、隐蔽性强、不易被检测等特点,广大群众必须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认识,尤其是年轻人要提高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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