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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566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日期:2022-01-19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季长秀、汪治国: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5669号

吴进才、王建康:

我院受理原告吕成新诉吴进才、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吴进才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2500元;2、判令被告吴进才按三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3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至(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支付欠款利息,共计人民币61873.24元;3、判令被告王建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4日上午9:0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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