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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9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日期:2022-01-20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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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起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起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起诉:1、判决解除原被告2021年8月13日签署的《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货 款47550元;3、自2021年9月20日起每日按照总货款(47550元)1%计算违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合计为1902元;4、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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