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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30-140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日期:2022-01-20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0210民初130-140号

向青权、唐凯、史建华、贺景春、杨平进、吴发荣、李宜宏、孙晨东、袁九妹、罗贵、甄晓芳、钟志文、王桃香、段长伟、王瑞、李刚、魏小妹、马剑飞: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上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30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合并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 0553-882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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