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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3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日期:2022-01-29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0210民初334

王永红、袁海玲: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永红、袁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223元及电梯使用费和维护费960(201371日起至20161231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算为734(20171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211231,之后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321日上午90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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