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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5321号开庭公告

日期:2022-02-08    作者:???????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民初5321 

南京新居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余强胜、张顾琴诉被告芜湖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泰消防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家文起诉: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83107.54元,并以购房款28310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8月8日起到付清之日的利息,暂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利息为:17930.14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按照全部房价款515921元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为5159.21元。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2、第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一向第三人偿还诉争房产剩余借款本息。

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月二十八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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