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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后为发泄情绪,怒砸街边车辆被判刑

日期:2022-02-08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0214213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持水泥砖块打砸停放在湾沚区湾沚镇世纪广场停车场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小型轿车,致上述车辆前挡风玻璃、保险杠等处有不同程度损坏。经芜湖市湾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更换配件及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 11605元。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胡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法官提醒: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但不会丧失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因醉酒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因此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对预防犯罪,控制酗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新春佳节之际与亲朋好友相聚饮酒需适度,千万不要让酒桌成为悲剧元凶。同时要做情绪的掌控者,不能因一时冲动而随意破坏他人财物或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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