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581号
潘国凤:
我院受理承晓山与你合伙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承晓山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7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