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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贪利”,构成诈骗犯“帮凶”

日期:2022-03-22    作者:芮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91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因打游戏结识了章某某(另案处理)。后在章某某的提议下,同意出售银行卡供其使用,在201912月初至20205月份,冯某某先后从樊某某、陶某某处收购了银行卡共计7张,并贩卖给章某某从中赚取差价1220元。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为他人办理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共办理银行卡4张,并将前述4张银行卡出借给章某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的进账总流水中有775万余元系涉嫌诈骗的银行卡转入。

湾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湾沚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克服“贪利”思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银行卡,坚决做到不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不持有他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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