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严惩盗伐林木犯罪,守护绿水青山家园

日期:2022-03-22    作者:芮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汽油链锯壹台依法予以没收。

2021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使用油锯在湾沚镇某自然村附近林地中擅自采伐泡桐树,共采伐被害人的泡桐树36棵,盗伐的林木蓄积共5.2570立方米、总价值1602.12元。

湾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为惩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是国家环境资源的一部分,是宝贵的绿色财富。近年来,湾沚区人民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同时加大保护生态资源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捍卫绿水青山。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 址: 湾石路与金辉路交叉口
皖ICP备13004557号-1
  • 芜湖县法院微信公众号芜湖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 芜湖县法院执行公众号芜湖县法院执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