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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湾沚区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日期:2022-03-23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322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针对未成年父母监管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也是202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湾沚区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理王某强奸案中发现,被害人小芳(化名)作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温暖和教育,后受王某诱骗,最终导致小芳(化名)遭受王某的不法侵害,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法院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得到严惩,但被害人的父母在教养被害人的过程中亦存在失责。作为父母,本应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保证其安全成长的稳定生活环境,并切身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关心爱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但被害人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使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并造成了精神上严重创伤,处于独居和辍学状态,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要求义务履行人张某某、柴某某改变小芳(化名)独居状态,以适当的方式对小芳(化名)进行陪护,必要时陪同小芳(化名)前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干预和治疗。

待小芳(化名)精神状态稳定好转后,父母一方应当与其同住,并将其送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需多关注小芳(化名)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张某某、柴某某作为小芳(化名)的父母,就子女教育问题,应多做积极、有效沟通,互相配合,积极关心和了解小芳的详细状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提醒:202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不应有家庭教育的缺位,每一位家长都应该学习正确的教育方式,与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桥梁。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湾沚区法院将继续以《家庭教育令》为抓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及时跟踪回访,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竭尽全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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