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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812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2-07-15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1812号

滕晓江

我院受理原告黄光宏诉被告滕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滕晓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光宏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滕晓江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人:滕永龙  0553-881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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