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2380号
裘术风、陶小菊: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东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术风、陶小菊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裘术风、陶小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东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943元,公共能耗费3639元,合计75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裘术风、陶小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