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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806号公告判决书(于增妹)

日期:2022-07-19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1806号

于增妹:

我院受理原告王金花与被告于增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增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金花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于增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王金花借款利息36614.5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债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于增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王金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

案件受理费1192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于增妹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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