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236号
于长龙: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告于长龙、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借款本金128586.21元,借款利息4280.97元,并自2021年4月22日起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长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长龙追偿;
三、被告于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被告于长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