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1872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86000元,并自2014年10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华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人:滕永龙 0553-881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