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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2377号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05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2377号 

钱万明 

我院受理原告王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钱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小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利息189000元,本息合计399000元整,并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标准支付逾

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6元(原告王小林已预交3643元),由被告钱万明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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