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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668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2-08-08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1668号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百祥、王顺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加气砖款、混凝土砌块货款196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梅百祥在196500元加气砖款、混凝土砌块货款本金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告王顺安、梅百祥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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