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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210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2-08-01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1210号

黄承洋、黄永庭、王宝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黄承洋、黄永庭、王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承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196945.4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承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黄永庭、王保荣对被告黄承洋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若被告黄承洋、黄永庭、王保荣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黄承洋单独

所有的房屋(坐落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国信学府春天11幢803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被告黄承洋、黄永庭、王保荣负担。特此公告。

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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