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731号
荀桂香、胡子红、刘家华等13人:
我院受理原告荀桂香、胡子红、刘家华等13人诉被告芜湖县赣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县赣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荀桂香1990元、原告胡子红2320元、原告刘家华1385元、原告孙爱香1455元、原告付秀珍1365元、原告潘爱金2140元、原告陈秋娣970元、原告袁腊英1650元、原告荀冬香1255元、原告张稻香1475元、原告王火英1330元、原告黄跃进1295元;
二、驳回原告奚居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奚居香负担5.7元,由被告芜湖县赣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70.3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