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288号
范雪萍、张星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范雪萍、张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雪萍、张星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197989.6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雪萍、张星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被告范雪萍、张星星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范雪萍、张星星共同所有的房屋(坐落在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君和皇家花园29-2101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