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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907号公告判决书

日期:2022-08-08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1907号

陈媛媛:

我院受理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媛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19213.88元及违约金23842.78元;

二、被告陈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皖B97EM7,车架号LFV3A23C7E315051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362元(原告预交1681元),由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陈媛媛负担3252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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