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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1808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2-08-12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1808号

李正宏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李正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东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4520元,并以74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被告李正宏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滕永龙  0553-881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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