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980号
美加林木业常州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强克杉、钟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加林木业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5623元整,并以6856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
二、被告强克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强克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加林木业常州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98元、保全费4329元,合计16127元(已由原告安徽新五洲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美加林木业常州有限公司、强克杉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