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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2414号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2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2414号

张伯华:

我院受理原告胡进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进海支付货款1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伯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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