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2414号
张伯华:
我院受理原告胡进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进海支付货款1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伯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