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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日期:2022-08-17    作者:武洪    来源:湾沚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未某某、某某、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禁止上述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期限为三年。

20191月至20215月间,被告人未某某、桑某某、袁某某在未取得生产、销售药品的相关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三人共同商议并出资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杨马湖村租赁厂房,成立杨马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天天浓替硝唑含漱液”等牙科类产品。由被告人未某某负责产品的销售、原料采购、工人工资发放等,被告人桑某某按照未某某提供的配方(水、亮蓝素、冰片、薄荷香精、酒精、发泡剂)按比例调制含漱液并负责日常生产管理,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同时,聘用杨马湖村附近村民十余名工人进行贴标和灌、封装。

经查,20191月至20205月,被告人未某某、桑某某、袁某某生产、销售上述含漱液,涉案数额共计495623元。其中已销售483741元,扣押的库存货值11882元。

涉案上述含漱液经上述经销商销往全国各地,2020925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芜湖市湾沚区雅文口腔门诊部的张某某20191226日从淘宝网店上购买了上述“天天浓替硝唑含漱液”。

经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含漱液均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均系假药。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某某、桑某某、袁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某某、桑某某、袁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具体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未某某、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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