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904号
桂传秀:
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银行)与被告孔桂、纪晓婷、桂传秀、孔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45093.9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纪晓婷、桂传秀、孔碧对被告孔桂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元,由被告孔桂、纪晓婷、桂传秀、孔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