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2544号
汤良福:
我院受理原告朱景宝与被告汤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汤良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景宝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2月2日始按月利率1.1%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缴纳645元),财产保全费616元计1906元,由被告汤良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