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230号
陈婷:
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赢公司)与被告陈婷、陈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682.2元及利息3199.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后续利息以8368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100元、差旅费2000元;三、被告陈磊对被告陈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若被告陈婷、陈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案涉车架号为LBELMBKC2EY578398车辆采取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清偿完毕原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的债务后的剩余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陈婷、陈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