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397号
来小刚、戴兰、第三人刘荣贵:
我院受理原告沈世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沈世金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并以4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7%计付;
二、被告戴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戴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来小刚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由原告沈世金预交),由被告来小刚、戴兰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0450